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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①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②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③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④饲料添加剂。合理使用质量合格的兽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对于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菜篮子”,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一些兽药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为了一己私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的产品充当合格的产品,这样就产生了假劣兽药。
什么样的物质是假劣兽药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③未取得批准文号的;④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劣兽药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相符合的;②超过有效期的;③因变质不能药用的;④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⑤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相符合的。
作为基层的养殖户对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假劣兽药的规定是难以掌握和理解的,但根据其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识别假劣兽药,从而不要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兽药产品无批准文号的。由于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好坏难以用肉眼鉴别,为了保证兽药质量,国家对兽药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兽药的批准文号是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法律许可凭证,无批准文号的产品按假兽药处理。
(2)兽药包装没有标签的。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
(3)兽药包装虽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完整者有可能是假劣兽药。兽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标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4)成件的兽药产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没有合格证的产品也不要购买和使用。
(5)有效期的兽药未注明有效期或注明了有效期,但已过了有效期。有些药品如抗生素、生物制品等稳定性较差,在贮存期间药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加,有的甚至不能药用,因而这些兽药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是从兽药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起计数。如某药的有效期是两年,生产批号20010318
,是指该药可以用到2003年3月17日;有些兽药的标签则写明失效期(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如某药的失效期为2002年12月,是指该药可以用到2002年12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疗效不能保证,因而最好不要使用。
(6)有些兽药肉眼可见变质的。如片剂出现变形、发霉、斑点,散剂(包括预混剂和水溶性粉剂)出现霉坏、变色、结块及色泽不均匀等,注射水针剂出现变色变质、析出结晶,粉针剂出现粘瓶、结块、变色等。(摘于《南方农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