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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卢志春
副组长:黄敦华
成 员:陈世木、程嘉彦、何计友
二、监督小组:何业锦、姚胜才、陈文权、曾纪清、王玉应
三、领导工作分工:
卢志春:局 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兼管人事、财务工作。
黄敦华:副局长,分管局政工、农业服务中心工作。
陈世木:副主任科员,分管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工作。
程嘉彦:副局长,分管种植业、水果生产、农业科技教育、市场与经济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县种子公司工作。
何计友: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植物检疫、农业行政执法、畜牧业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与乡镇企业管理以及农业服务公司工作。
四、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等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公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设;组织农业大型博览、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县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牧战略;负责和指导全县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的普查、测报工作及制订本县行政区划内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组织实施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乡镇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发展和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研究、引进推广农机科技的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和组织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党务、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口部门的生产情况、统计资料以及农业产业化、科技进步等典型材料的汇总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行政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六、农业行政许可范围:
办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七、办证程序: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①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申请材料:注册资本证明(出示有验资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同时递交复印件);
种子检验室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种子加工设备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晒场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种子仓库、加工房和营业场所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的职务证书(出示原件)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属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3、办证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先持相关材料向县级农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②由我局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工作人员颁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5元/证。
6、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二)《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1、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④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⑤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出示原件)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出示有验资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同时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种子检验室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者种子烘干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种子仓库、加工房、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照片及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介绍材料、无检疫对象的证明;种子生产所在村、乡(镇)生产种子的证明(含时间、地点、品种、面积)(出示原件同时递交复印件);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
3、办证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人要先持相关材料向县级农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由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②由我局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工作人员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4、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5元/证。
6、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八、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承诺:
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最迟2天内到达现场,处理结果一个星期内作答复。需要立案进行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举报电话:5558765
九、投诉监督电话:5553267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种子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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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 |
阳西县农业局种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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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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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室内检验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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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粤价函 [2000]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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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扦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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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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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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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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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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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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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分含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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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快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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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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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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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标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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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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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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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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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芽率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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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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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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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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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力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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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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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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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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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健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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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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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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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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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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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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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千粒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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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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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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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容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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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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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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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包衣种子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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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行费西价证字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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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 |
每份样品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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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验 |
每份样品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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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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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
注 |
一、种子、苗木等繁
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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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费(1)字[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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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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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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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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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作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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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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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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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瓜)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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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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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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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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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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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专储粮
调运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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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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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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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作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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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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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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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瓜)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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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 |
货值100元
|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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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 |
货值100元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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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工具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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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费[1997]2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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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车 |
厢次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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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 |
辆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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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 |
厢次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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