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

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

5、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

6、违法所得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30000元罚款;

5、查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40000元罚款;

6、查处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处5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4、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以上行为屡犯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

2、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屡犯且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四、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罚款按以下标准裁量:

1、有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1000元罚款;

2、有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处10000元罚款;

3、有第(四)、(五)项行为,属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

    4、有第(四)、(五)项行为,属屡犯、未能主动纠正的,处10000元罚款。

五、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裁量:

1、初犯,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

2、屡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20000元罚款;

3、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处30000元罚款;

4、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处40000元罚款;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50000元罚款。

六、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罚款;

2、未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3、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4、已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罚款;

5、已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50000元罚款。

七、假冒授权品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5、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6、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八、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逾期不改、屡犯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九、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源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三)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源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能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2、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10000元罚款;

3、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十、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

(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

(四)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初犯,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

2、屡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20000元罚款;

3、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处30000元罚款;

4、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处40000元罚款;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50000元罚款。

十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三)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

(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初犯,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

2、屡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20000元罚款;

3、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处30000元罚款;

4、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处40000元罚款;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50000元罚款。

十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四)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有第(一)项行为的,属初犯的,处1000元罚款;

2、有第(一)项行为的,属屡犯、未能主动纠正的,处10000元罚款。

3、有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1000元罚款;

2、有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且造成经济损失,处10000元罚款;

十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经责令当事人能主动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

2、经责令当事人不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4、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5、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十五、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4、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5、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十六、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

4、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6-7倍罚款;

5、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

以上罚款标准以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为一个等级,依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00000元。

十七、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1个月内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报原发证机关建议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二)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0元至20000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以上罚款以违法所得10000元为一个等级,依此类推。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0000元罚款;

……

以上罚款以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为一等级,依此类推,但罚款最多不超过50000元。

十八、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200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

2、查处货值金额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5、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6、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7、查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十九、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完全消除影响的,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

2、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且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处1000元罚款;

3、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

4、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造成一般财产损失的,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处5000元罚款;

5、造成一般经济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处10000元罚款;

6、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处20000元罚款;

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处30000元罚款。

二十、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0元至20000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以上罚款以违法所得10000元为一个等级,依此类推。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0000元罚款;

……

以上罚款以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为一等级,依此类推,但罚款最多不超过100000元。

二十一、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部作出)。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

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

5)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

6)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

以上罚款标准以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为一个等级,依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00000元。

(二)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30000元罚款。

5)查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处4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的,处500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至4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4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二十二、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有违法所得的:

1、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5、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30000元罚款;

5、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40000元罚款;

6、查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处50000元罚款;

二十三、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查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3、查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4、查处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二十四、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初犯,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2、屡犯或制作虚假档案,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3、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二十五、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

2、有违法所得,经责令能立即停止,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罚款;

3、经责令拒不停止,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4、造成一般社会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5、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罚款。

6、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处50000元罚款。

二十六、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初犯,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2、屡犯,但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罚款;

3、初犯,造成一般社会危害后果的,处60000元罚款;

4、屡犯,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处80000元罚款;

5、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罚款;

二十七、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弄虚作假,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核实,责成主持推广该项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未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责令其停止推广行为,处5000元罚款;

2、经劝阻停止推广行为,但已造成应用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处10000元罚款;

3、经劝阻不停止推广行为,但尚未造成应用者经济损失的,处20000元罚款;

4、经劝阻不停止推广行为,造成应用者一般经济损失的,处30000元罚款;

5、经劝阻不停止推广行为,造成应用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处40000元罚款;

6、经劝阻不停止推广行为,造成应用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处50000元罚款;

二十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对能配合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理;

2、对只提供部份情况和资料的个人,处300元罚款;

3、对拒不提供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

4、对只提供部份情况和资料的单位,处2000元罚款;

5、对拒不提供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单位,处1000元罚款;

二十九、农业生产者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未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其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消除污染,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的,不予处罚;

2、未及时清理、消除污染的,处1000元罚款;

3、清理、回收费用2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三十、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的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清理、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排放的,不予罚款;

2、逾期不治理、清除污染的,处2000元罚款;

3、治理、清除污染费用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4、治理、清除污染费用10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十一、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清理、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的,不予罚款;

2、逾期不治理的,处3000元罚款;

3、治理费用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

4、治理费用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5、治理费用20000元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三十二、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者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十三、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收缴标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十四、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五)项行为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植检机构处以10000元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一)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1、初犯的,处以500元罚款;

2、屡犯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初犯的,处以5000元罚款;

2)屡犯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并发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六、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50%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4、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并发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外,发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并发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九、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0%罚款;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0%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0%罚款。

四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经责令后能在限期内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的,不予罚款;

2、经责令后能采取措施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但未达到要求的,处1000元罚款;

3、经责令后仍拒不执行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一、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经责令后能在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经责令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且销售农产品货值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3、经责令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且销售农产品货值在2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销售农产品货值2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罚款;

2、销售农产品货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罚款;

3、销售农产品货值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0元罚款;

4、销售农产品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20000元罚款;

四十三、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2、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3、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处10000元罚款;

4、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000元罚款;

四十四、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按下列标准裁量:

1、销售农产品货值2000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罚款;

2、销售农产品货值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罚款;

3、销售农产品货值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0元罚款;

4、销售农产品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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